《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Part . 01
课题:正当防卫
主讲人:胡逸承
2023年4月22日上午9时30分,抚仁大讲堂·乙季第三课于我所会议室准时开课,本次讲堂由我所实习律师胡逸承担任主讲人。胡律师从辩论赛“正当防卫”辩题入手,对正当防卫的目的正当性、行为适时性、结果适度性进行了分析。
在实务当中,对于“正当防卫”类案件,我们应该要充分立足于当事人当场性的角度进行分析与思考,而不仅是立足于拥有上帝视角的事后一般人角度来看待,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大限度地保障防卫人的合法权益。
Part . 02
课程以辩论赛案例作为切入点,结合实务中经典的“于欢案”、“昆山龙哥案”以及理论界对于正当防卫限度的不同理解进行延伸拓展。目前我国刑法界有三种观点,其中“必需说”和“基本相适应说”都倾向于:只要是正当防卫所必须的手段,就不能轻易认为超过限度。这就要求我们在看待正当防卫案件的时候,不应局限防卫反击只能“拳对拳,刀对刀”的思维模式。
Part . 03
正当防卫与校园暴力
校园暴力是当下法律实务的热点问题,被霸凌者的无奈反击也是易构成正当防卫。
课程结合湖南蒋华案的一审判决,认为正当防卫是被害人在危急时刻的紧急自救行为,被害人在当时得不到任何途径的帮助,采用正常手段完全不可能与不法行为相抗衡,故不得已采用暴力来对抗不法行为。而这一理由也得到了大家的认可。
在实务中,有些机关会由于自身的思想局限性,以先入为主的角度,片面地看待当事人的防卫行为,错误地理解了刑法的行为规制功能和法益保护功能,从而认定被害人构成防卫过当,这需要律师充分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进行交流与辩护。
Part . 04 与会人员就“正当防卫”与实务结合进行讨论。各位律师就此话题分享了各自在实务中遇到的相关案件,以及解决此类案件的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