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那些事——车位之争 · 部分财产案件起刑点 · “包打赢官司”之类的承诺服务要不得 · 关于鉴定人出庭质证应注意的问题 · 手机短信可否成为证据 · 网络律师成“新宠”
服务热线:0794-8222892
详情页面
当前位置:首页 - 抚仁大讲堂

抚仁大讲堂·乙季第二课

发布时间:2023-04-08 点击量:451

Part . 01

课题:常见证据质证理由

主讲人:全洋

证据制度,是指国家司法制度的组成部分。法律规定的关于收集、审査证据,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规则体系。全洋律师就工作期间遇到的问题为大家分享了处理方法。从真实性异议、合法性异议和关联性异议三个方面对证据制度进行了阐述。 

在实务当中,对证据的要求十分严苛,比如在订立遗嘱的过程中,订立人骑缝按手印没有覆盖,导致遗嘱缺乏完整的证明力,此时被告可能就此提出形式真实性异议;在民间借贷中,原告提供的证据只有上半张欠条,而底部的借款时间和利息等附注可能被遗漏,从而为对方减轻自身的责任创造了机会,加大了风险。

Part . 02

周律师对形式真实性的问题进行了进一步加深,通过分享自己自执业以来遇见的几个实务中出现的典型问题进行说明。结合案情对笔迹鉴定、医疗事故鉴定、证据的因果链、关键证人的分析具专业性,提供了丰富的经验教训。


Part . 03总结

我国的证据制度富有逻辑性,且与诉讼程序联系紧密,这要求律师在实务中要把握全局、穷尽事实、不放过每一个细节。

证据制度是诉讼制度的灵魂,它能够实现司法公正。俗话说打官司打的就是证据,证据是诉讼的基础,诉讼是围绕证据问题展开的,它同时决定着实体法的适用,决定着诉讼的结果。对簿公堂的制胜之处不在于情绪激昂的空口白话,而是以证据为坚实基础,再辅以律师自身答辩技巧锦上添花。


上一篇: 下一篇: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