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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岁IT男连续加班猝死马桶上 能否认定工伤?

发布时间:2015-09-22 点击量:1872

日前36岁IT男猝死在马桶上占了各大新闻头版头条。该男子名为张斌,生前是清华计算机硕士,任职于闻泰通讯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3月24日一早,被发现猝死在公司租住的旅店马桶上。而去世之前的凌晨,他还发出了一个工作邮件。死者家属认为,张斌猝死与长时间一连加班有关,“他为了这个项目把自己活活累死了"。

张斌于2014年5月加入闻泰公司,10月份被公司指派到南山科技园展讯平台参与华为项目的封闭开发,负责封闭开发项目的软件开发管理工作。据死者家属称,张斌生前经常加班到凌晨,有时甚至到早上五六点钟,第二天上午又接着照常上班。在去世之前的前—天(3月22日),张斌还曾向妈妈表示:“我太累了。"

事件一经登出,引发了网友的热烈讨论。但讨论的背后是公众对生命健康权的重视,以及对在工作中个人权益能否得到全面、合法保障的隐忧。

从法律的角度讲,公司有保障职工生命健康和安全的法律责任和义务,为职工提供健康、符合我国标准的工作环境与设备,对于因工作需要而要求员工履行正常的加班的行为,应该给付法定的工资报酬。

在该事件中,想必大家非常关心张斌事件的定性问题。张斌在这种情况下的去世能否被定位为工伤,取得一定的赔偿?现在小编就找律师来分析一下。

根据新《工伤保 险条例》规定,职工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

(一)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3、患职业病的;

4、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5、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四十八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我国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因工作环境存在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在用人单位食堂就餐造成急性中毒而住院抢救治疗,并经县级以上卫生防疫部门验证的;

4、由用人单位指派前往依法宣布为疫区的地方工作而感染疫病的;

5、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注:职工有前款第—、二、三、四项情形的,享受工伤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五项情形的,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险待遇。

(三)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张斌去世的事发地点是在公司租住的旅馆内,是为工作需要而租住,因此应视同为工作场所。因此如果能够证明张斌生前存在持续加班的情况,即在旅馆内长期处于工作状态,即可认定为工伤。

关于工伤死亡的赔偿,《工伤保 险条例》有如下规定:

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

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为:配偶,每月按工亡职工本人月工资的40%;其他亲属,每月按工亡职工本人月工资的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律师团有话说:法律虽有规,但真正的执行还要靠每一个社会人的共同遵守。死者已矣,留给人的除了惋惜,更多的应该是一些学习与进步。拼搏奋斗是一种可贵的精神,但遵循生物规律,张弛有度,才能更久地拼搏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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