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在第十条中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下列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在第(二)项、第(三)项情形下,应当以当事人离婚为条件。 Part.1 课题:婚约财产返还 主讲人:花俊 2023年5月13日上午9时30分,抚仁大讲堂·乙季第四课于我所会议室准时开课,本次讲堂由我所花俊律师担任主讲人。花俊律师就当下热点的婚约财产纠纷问题展开讲述。 婚姻乃是每个人的头等大事,但是就婚姻相关事宜产生的纠纷问题也层出不穷。 Part.2 婚约财产的范围 就目前社会现状而言,要谈婚姻,几乎绕不开彩礼。彩礼是指以缔结婚约为目的,按照当地风俗,一方给付另一方的礼金及贵重财物,包括但不限于礼金、贵重首饰、见面礼、打发钱、酒席钱、改口费、离娘钱、打工钱、过节钱等。 男女交往期间,为促进感情,表达情意,赠送小额财物的行为,一般不宜认定为彩礼,对于小额财物的认定,应当结合给付时意思表示、双方经济状况的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原则上单笔不超过500元。 Part.3 彩礼返还的比例 在实务中,确定彩礼返还基数时,如超出了起诉时上一年度江西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三倍,可以认定为高价彩礼。 若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经在一起共同生活,需要考虑共同生活时间长短:1、共同生活时间 1 年以下的,返还比例宜为 80%~ 90% ; 2、共同生活时间 1 ~ 2 年的,彩礼用于共同生活的部分不再返还,未用于共同生活的部分的返还比例宜为 50%~ 60% ; 3、共同生活时间 2 ~ 3 年于共同生活的部分不再返还,未用于共同生活的部分的返还比例宜为20%~ 30% ; 4、共同生活 3 年以上的,可以不再返还。 考虑到 3 年以上的同居生活已经体现女方与男方缔结婚姻的诚意,且女方可能已怀孕或生育子女,对女方的社会影响较大,再返还彩礼有违公平原则。但确定返还比例时共同生活时间长短不是唯一的确定因素,还需要综合考虑其他因素。 part.4 彩礼返还的形式 以实物形式给付的彩礼,原则上应当优先返还实物; 实物损毁、灭失的或者存在不宜返还实物的情形,应当折价返还。 依据打击和遏制高价彩礼的司法理念,积极倡导低彩礼、零彩礼的婚约文明新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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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仁大讲堂 乙季第四课
发布时间:2023-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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