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那些事——车位之争 · 部分财产案件起刑点 · “包打赢官司”之类的承诺服务要不得 · 关于鉴定人出庭质证应注意的问题 · 手机短信可否成为证据 · 网络律师成“新宠”
服务热线:0794-8222892
详情页面
当前位置:首页 - 抚仁资讯

抚仁大讲堂 丁季第六讲

发布时间:2024-11-22 点击量:32

2024年11月21日19点00分,“抚仁大讲堂”迎来了丁季第六讲,本次课程分别为“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75周年招待会上的讲话精神”、“关于表见代理的实务认定”,主讲人为本所付谱华律师。

习近平总书记出席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5周年招待会并发表重要讲话,深刻总结75年来我们党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取得的伟大成就,深刻阐述新时代新征程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四个必须坚持”。本所律师在付谱华律师带领下,认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75周年招待会上的讲话精神。  

众所周知,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那么,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实施的代理行为,效力该如何认定。本次课程中,付谱华律师将围绕《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阐述关于表见代理的实务认定及相关判例。

表见代理,是每一个法律人都绕不过去的难题,此类案件在司法实务中往往存在较大的争议,相信通过本次课程所讲述的内容,能够为本所律师办理此类案件带来帮助。


上一篇: 下一篇: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