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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打赢官司”之类的承诺服务要不得

发布时间:2015-09-22 点击量:1289

在涉及对律师的投诉件中,有一种情形颇具一定的代表性,即“包打赢官司”之类的承诺问题。投诉人往往在投诉中称,双方之所以形成服务合同关系,是源于律师承诺该起官司能够“包赢”。其实,这类问题早在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就存在,当时执业律师基于正反两方面经验的总结,一般以“从法律角度分析或从现有证据材料判断该起官司可以打赢”之类的话语答复咨询者,效果较好。投诉人之所以执意投诉,一方面这与他们对律师服务的过高期许有关,但不容忽视的是,另一方面,也与律师在受理业务之初发出的不当承诺有关。对此,《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76条已有明文规定:“律师不得为谋取代理或辩护业务而向委托人作虚假承诺,接受委托后也不得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承诺。”据悉,有的当事人一旦对律师服务不满意,为保留证据,甚至会采取私下录音的做法。一言以蔽之,解决这类问题的办法,仍然是执业律师加强自身的诚信服务。毕竟,诚实的品格,诚信的服务,才是我们律师减少直至避免类似投诉的关键所在,更是整个律师行业赖以和谐存在并发展的基石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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